关于海关规则与法规的通知:预申报舱单提交

(自即日起生效,以下简称“本通知”)


尊敬的客户:


RCL的使命是完善我们的班轮和支线运输服务网络,为全球贸易提供更便捷的通道。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、优质的服务,并与业务伙伴紧密合作,拓展服务范围,覆盖新老客户。


同时,我们深知遵守海关法规的重要性,特别是对于已实施预申报舱单(以下简称“AMS”)要求的国家。RCL将严格遵守这些法规,以确保货物顺利及时交付。


AMS法规概述:

AMS法规要求所有海运承运人必须在货物/集装箱装船前至少24小时,以电子方式向海关当局提交完整准确的进口货物舱单信息。


RCL严格执行“无文件,不装运”政策。

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提单补料(以下简称“SI”)或提单(以下简称“B/L”)草稿,货物将不予装载。

若因文件缺失或不完整导致集装箱被退回装货港集装箱堆场(以下简称“CY”)或未能装船,或虽装船但文件不完整或不准确,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、成本及责任均由托运人或其授权订舱方承担。


根据各国海关及当局的AMS法规要求,现提醒您以下提交完整准确提单补料(SI)和/或提单(B/L)草稿的截止时间。您的配合与及时提交对确保合规、避免延误或罚款至关重要。


目的国 海关AMS法规要求 SI或B/L草稿提交截止时间
中国 实施时间:2014年6月
进口舱单须在货物于外国港口装船前至少24小时提交海关。
不晚于船舶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

备注:截止时间基于标准办公时间(周末及公共假日除外)。
日本 实施时间:2014年3月
进口舱单须在船舶从外国港口离港前至少24小时提交海关。
不晚于船舶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

备注:截止时间基于标准办公时间(周末及公共假日除外)。
墨西哥 实施时间:2007年3月
进口舱单须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前至少24小时提交海关。
不晚于船舶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

备注:截止时间基于标准办公时间(周末及公共假日除外)。
斯里兰卡 实施时间:2024年5月
集装箱货物进口舱单须在船舶从最后一个外国港口离港前24小时提交海关。
不晚于船舶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

备注:截止时间基于标准办公时间(周末及公共假日除外)。


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说明,请随时联系当地办事处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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